求是理论网:宪政无关姓资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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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理论网:宪政无关姓资姓社
编者按:5月21日,中共中央主办的《求是》杂志旗下《红旗文稿》发表文章《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说,宪政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不属于社会主义。该文引来海内外舆论一致抨击。诡异的是,《求是》网站曾于4月2日刊发文章《关于“宪政”问题的综述》指出,要跳出意识形态看“宪政”,不能一提到“宪政”就联想到西方,甚而扣上资产阶级别有用心的帽子。“宪政”可以跟“市场经济”一样,摆脱“姓资姓社”的争论,只要能为我所用。宪政的核心概念都是党和政府提倡或尊重的。习近平讲话已经为宪政发展指明了方向,只要沿着这个方向,宪政梦不是不切实际的白日梦。宪政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围绕如此重大话题,《求是》先后发表观点针锋相对的文章,仅仅是因为学术争鸣,还是另有隐情,值得追问。
“宪政”一词自2012年底一系列事件的酝酿终成热词,学界、媒体、关心中国改革事业的人士乃至很多政府官员都在讨论关注这一热点,那么究竟何为宪政?这一发源于西方世界并已成为常态化的概念在中国经历了什么?它为什么近来突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口中的“宪政梦”究竟在梦些什么?在此,笔者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尽可能地对这几个问题进行说明阐释。
一、何为宪政?
1、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什么?学者见人见智。观点一认为宪政是对权力制约、监督与制衡,是对国家权力限制和对公民权利保护;观点二认为宪政是宪法的实施状态,国家权力依照宪法运作;观点三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观点四认为宪政是民主与宪法的有机结合。(刘先春和蔡文成,2009)
宪政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政治学理论。
从法学视角看宪政是指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强调宪法应为社会冲突提供一个有关解决办法的法律和制度框架,而不是为解决每一个具体的冲突提供具体的答案,并认为一部有效的宪法可以使人们对于政治进程的稳定寄以期望。
宪法与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所以,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宪政其实是一个制度体系、结构系统。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所以它要求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充分贯彻宪法精神。宪政的实施在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的行为形成一定的约束力。社会主义宪政根植于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蕴涵着民主、法治、自由、人权之精神,以“人民主权”为理论基点,以“宪法至上”为制度理念,以“公民社会—有限政府”的结构为依托,以实现人的自由和权利为宗旨,其逻辑演进的路径大致是:人民主权→法治国家→公民社会→有限政府→人权自由。(刘先春和蔡文成,2009)
2、宪政的关键词
为更好地理解宪政,对宪政的几个关键词进行解析就显得十分必要。
(1)人民民主
毛泽 东在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中,给宪政下了一个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人民主权即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源于人民和受制于人民。民主的本质是主权在民,宪政的核心和灵魂在于民主政治。虽然对于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在学术届颇有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家都一致认可随着时代的发展,二者变得越来越密不可分。
(2)依法治国
法治即“法的治理”,是人们提出的一种应当通过国家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理想,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物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依宪而治的法治原则是宪政的根本保障和基本前提,宪政的形式前提无疑是依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良好的宪法。邓小平强调,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要靠法治。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把“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依法治国的有机辨证统一”确定为中国政治文明的总纲。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公民社会
现代民主法治是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而且只有建立在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成功。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产物,是构成民主政治的根基。公民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具有权利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的现代公民,公民社会对培育宪政文化和宪政的实现更是不可或缺。
(4)有限政府
有限政府这个概念是从西方政治传统中发展出来的,出于对无限制的权力的恐惧和“天赋人权”的认同,人们制定宪法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按照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的说法:“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且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
(5)人权保障
宪政意味着国家与政府应当尊重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
3、西方国家的宪政历程
西方成文宪法的历史并不长,是从美国宪法开始的,至今不过两百多年的历史。但是,宪政的学说以及实践历史却是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的雅典时代,如何建立一种既富于绩效,又符合正义的政府,就是贤哲热心讨论、政客乐于尝试的大课题。(何勤华,2005)实际上,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讨论的主题都是如何建立一种正义的统治模式。
至近代,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所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分权与制衡论、人民主权论等民主、自由的思想理论和主张,为资产阶级革命作舆论准备,提供思想武器,尤其是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和分权与制衡论奠定了近代宪法的思想基础。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一起同封建专制制度长期斗争并战胜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结果。欧洲封建社会末期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要求冲破封建等级制度、行会制度和封建特权的束缚,使劳动者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通过自由竞争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反映在政治上,便必然引起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统治的革命斗争,即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后,为保障资本主义经济巩固和发展,并建立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便需要制定宪法,以维护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
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创造了比较典型的资产阶级立宪制度。英国宪法的特点,首先它是不成文宪法,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典,而是由宪法性文件(确立君主立宪制)、宪法性惯例(确立责任内阁制)及宪法性判例(确立国民权利义务)三部分所组成;其次它属于柔性宪法,没有制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且其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第三它具有典型性,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性,保留了国王,但又限制王权,于是就形成了“三权分立,国会至上”的宪政模式。它所确立的议会主权原则、责任内阁制原则及法治原则,对西方国家的宪法有重大影响。
美国于178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其特点在于:首先,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建立了具有美国特色的共和制的宪政制度;其次,成功地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立宪主义、民主思想和“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学说付诸实施,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相互制衡的原则;第三,宪法原本并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款,而是由宪法修正案补充规定,在送交各州批准后追加的;第四,它是以宪法修正案和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等形式补充和完善的宪法。
法国近代宪法具有四大特点。首先,法国是宪法的多产国,近代法国共产生了十二部宪法,自1789年至1875年的近90年内,平均约七年更换一部宪法;其次,近代法国宪法不仅更换频繁,而且形式多样,轮廓鲜明,各具特色。它们反映和记载的政治体制有君主立宪制、帝制、民主共和制、独裁制等,议会制也有一院制、三院制和四院制;再次,设立行政法院专司行政诉讼,以禁止普通法院法官干预行政事务,形成了法国特有的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双轨体系,并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第四,法国近代宪法大多受大革命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反映和巩固大革命的成果,很多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
二、宪政在中国经历了什么?
1、清末民初
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只有王政素无宪政,直到清末“西法东渐”时这一传统才被逐渐打破。尤其是甲午战争的惨败,使清朝政府意识到自身的困境,同时也很好奇日本何以经过维新之后变得强大起来,清朝政府貌似看到了宪政和富强之间的关系,于是便抱着以实现富强为目的的想法,尝试接受宪政这一手段。经过立宪派多年的不懈努力,光绪32年(1906年)秋七月戊申光绪帝谕:“各国所由富强,在实行宪法,取决公论。时处今日,惟有仿行宪政……”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正式颁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内容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参照1889年由明治天皇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但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在名义上是“宪法”,但实际上,它的发布不过是清政府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条文中对封建君权着力维护,内中规定的君主权力丝毫不亚于封建专制,赋予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至于“议院”,则完全是点缀而已。但客观来说《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此后,宪政成为政治行为正当化的标准,宪政研究成为显学。
辛亥革命以宪政为目标,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其代表性成果,《临时约法》首次规定中国的主权是属于国民全体,而不再是属于皇帝或者由皇帝和人民共享。在这个阶段,中国大胆的借鉴了西方的政治制度,“宪政”一词不仅迅速成为知识界的共识,成为所有政治势力的旗帜,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社会时尚。
但《临时约法》并非各政治派别、各阶层基于民主、共和的共同政治理念的产物。同盟会内部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存在分歧,体现为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总统制和以宋教仁为代表的内阁制两种主张。《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用的是总统制,而事实上,在制订约法的过程中,鉴于当时南北和谈已成定局,袁世凯必将就任总统的现实,《临时约法》最后关于政体的设计临时改弦易辙,既规定了总统的各项实际权力,又极尽可能地赋予议院各种广泛的权力和实际的责任,以限制总统的权力,使得行政权力的划分十分混乱,成为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特殊的体制,表现出典型的因人设法的工具主义倾向,而不是一种成熟、稳定的政治理念的实践。另外,最为重要的是,《临时约法》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并没有形成为群众尤其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价值观念,广大农村居民对民主、共和的观念还非常陌生,没有相应的政治文化土壤,宪政失败的命运是不可避免的。但不管怎样,《临时约法》的宪法意义在于实现了宪政原则,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它开创了以法治国的先河,在思想上促进了人民的觉醒,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为以后民主革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1928年10月3日国民 党中央常务会议议决《训政纲领》,这个纲领建立了国民 党一党独裁、以党代政的制度,宪政被搁置。国民 党虽然承诺于1935年“还政于民”行宪政,但这个承诺一再落空。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宪政目标被无限期搁置。
2、新中国成立前后
八年抗战时期,中国共产 党成了宪政的主要推动力量,它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口号。1940年,根据地延安曾经成立了“宪政促进会”,在“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毛泽 东亲自出席并作了关于宪政的重要演讲,这就是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在那个演讲中,毛泽 东给宪政下了一个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他还特别引用《中国国民 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的话来概括宪政的内容:“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这就是我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具体内容”,他要求研究宪政的人“熟读而牢记之”。(周永坤,2010)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具备了行宪政的社会条件,共产 党与一些民主党派联手共同追求宪政,中国再现宪政热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在中国共产 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施政纲领,是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大宪章,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 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先河,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 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紧接着的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虽然是在粉碎“四人帮”之后颁布的,可是在坚持“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下,虽然比1975年宪法进步,但注定不可能是一部好宪法,也没有留下什么重要影响。
3、改革开放之后
1980年下半年,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值得一提的是“12月4日”后来成为国务院规定的“法制宣传日”。“八二宪法”也是“文革”之后整个国家拨乱反正、重建法治的起点,它继承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好的传统和基本原则,废弃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不适宜的内容,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从1988年开始,宪法的修正首次使用了修正案的方式,而不是重新立法,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54年宪法确立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到2004年现行宪法修正案的公布和实施,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走过了整整50年的曲折发展历程。这一历程给我们的启示是:既要有一部好的宪法,更要实现宪法从法律理论形态向政治实践形态的转化;必须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最高权威地位,从根本大法上为实现法治创造条件;必须建立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切实保障宪法的全面实施;必须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宋俭和丁俊萍,2004)
三、宪政为何成为当下热词?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问题也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逐渐浮现出来,比如区域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扩大、腐 败现象频现、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等,这些都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我们的发展思路,我国社会又一次进入“转型期”,“实现经济发展战略性转型”已经提上日程,以民生为核心、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已经成为“十二五”规划的主线。这个战略性目标可以分解为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政府转型三个子目标,其中,经济转型是“三大转型”的核心目标,而政府转型则是“三大转型”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现阶段的经济转型,是要从过去以GDP为中心的“增长主义”经济发展模式,向涵盖经济增长、结构优化、分配合理、就业充分和环境绿色等五大要素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要实现上述经济转型显然需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又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反过来,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包括政府转型在内的“三大转型”都无法真正推进,中国社会又一次遭遇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李尚勇,2011)
面对这一问题,人们纷纷做出思考并给出了不同的方法和路径,宪政作为既在世界范围广泛存在,又在中国拥有百年尝试历史的一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再次出现在各种讨论中。在此轮讨论中,有人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宪政模式,排斥中国历史传统和中国本土意识,忽视了中国的国情和独特性。甚至有人认为(高全喜,2008),就中国当前的思想意识格局来看,在官方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民间占据主导的则是自由主义的自由、宪政、民主理论,而中国未来政治发展的前景究竟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取决于这两种政治理论及其实践之间的相互关系。但不管这些观点如何脱离实际,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讨论确实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尤其是在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发展起来的中产阶层群体中,这些探讨显得更为活跃,中产阶层思想较为开放、经济收入稳定、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关心公共事务。中产阶层的壮大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橄榄型”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已经被众多研究和实践证明,那么如何培育和引导这一群体,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十八大报告在论及政改时郑重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会上的讲话就显得更为意义深远。
习近平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一是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权力,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二是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四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习近平最后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扎扎实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八二宪法历经4度修改。从“允许土地流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从“依法治国”到“人权入宪”,每一次修改都及时地总结了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下一阶段的发展指明方向、开辟道路。此次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上的讲话,提出了“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坚持党的领导,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观点,这些鲜明而又深刻的观点,为众说纷纭的宪政大讨论指明了方向,也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给出了方向。
在十八大释放出的政治体制改革信号下,以及各界人士对习近平总书记纪念八二宪法讲话热烈讨论的氛围中,一些媒体如《南方周末》、《炎黄春秋》等,在别有用心的势力的鼓动下,纷纷提出关宪政议题或在主要版面刊发相关文章,围绕着这些言论而发生的事情,逐渐演变成一场引起舆论热潮的公共事件。网络上那些用心险恶的言论,在攻击我国党管媒体的体制机制的同时,大肆兜售宣扬所谓的西方普世价值。这场网络上沸沸扬扬的讨论,确实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并关注宪政,但遗憾的是,这些原本并不那么关注政治的人们从这场事件中开始了解的“宪政”,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正确路线方针中的宪政。人们首先所能接触到的观点对于他们自身观点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的宣传机构该如何培育和引导人们的观念和思想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那么,所谓的“宪政梦”,究竟应该梦些什么?
四、宪政梦,梦什么?
其实宪政,简单说就是在宪法下政治运行法制化的理想状态或过程。有学者(韩大元,2011)认为,社会主义与宪政价值的“兼容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内在要求,现在应该理直气壮地用“社会主义宪政”的理念来凝聚共识、凝聚民心,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价值的共识和国家统一,也有利于在复杂多样的国际背景下坚持执政党的合法性,有利于把中国共产 党依宪治国的理念推上新的发展阶段。在现阶段,要跳出意识形态看“宪政”,不能一提到“宪政”就联想到西方,甚而扣上资产阶级别有用心的帽子,“宪政”就其本身而言可以跟“市场经济”一样,摆脱“姓资姓社”的争论,只要能为我所用。再者,法治、人权、市场经济等宪政的条件在我国都已具备,且这些宪政的核心概念也都是我国党和政府提倡或尊重的。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已经为中国的宪政发展指明了方向,只要沿着这个正确方向,宪政梦也并非不切实际的白日梦。
1、制度层面
制度层面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宪法地位与党的地位的有机统一。宪政不是不可以提,只是在提的时候应当考虑中国国情,在落实宪法权威性方面的具体技术操作层面的研究已经有很多相关文献,但最核心的问题应是怎么调节宪法的权威性与党的绝对领导地位之间的矛盾,只有从合法性上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中国的宪政才能真正推动。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实现高度的政治文明必须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这是始终不能动摇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党本身也要置于宪政程序之中。就是习近平强调的“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党的领导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决定力量。中国共产 党是马克思主义宪政理沦中国化实践的领导力量,这既是坚持社会主义的需要,也是对社会主义实践的总结。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法治、宪政模式,不论是“政府推动型模式”、“社会推动型模式”,还是“政府社会互动型模式”,都必须在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下进行。无视中国共产 党的存在,不懂得中国共产 党的作用,就是不了解中国最基本的国情,不懂得中国最需要的政治现实,也就不可能找到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的正确途径。在实现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有中国共产 党这样的政治权威才能“统揽全局和协调各方”,保持社会的良性稳定,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的政治发展不存在要不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的问题,问题在于党的领导的方式和执政理念。
在制度层面,还有关于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和探讨,这些思想也都十分具有价值。
2、实践层面
实践层面的关键问题是宪法的落实和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政实践就是在政治领域和政治过程中实施宪法,是政治改革和宪政建设的互动进程,是一个“有宪可依,有宪必依,行宪必严,违宪必究”的问题。具体而言,需要提高宪法能力和实践实效,需要提升党和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社会的互动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的和谐状态。
首先,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建设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
其次,形成稳定、和谐的宪政秩序,稳定与和谐是宪政的一个基本特征。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审慎而正确地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始终是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关键问题。从中国政治发展来看,促进民主、扩大参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新阶段发展的主要方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基本思路。
再次,强化对“权力”的规范和制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形成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党和国家改革政治体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主题。
最后,践行宪政和保障人权。中国的宪政发展表现出人权保障不断加强的趋势,1998年10月和2001年3月,中国先后正式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在我国宪法中确认了人权原则。这意味着人权保障在我国新阶段宪政建设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实践的法治化的提升和人权保障的希望。
3、意识层面
意识层面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引导和培育宪政文化。在宪政理念上,要走出“宪政是西方专利”的误区,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由低级向高级演进中的共同成果,是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而社会主义宪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它是与资本主义宪政相对而言的。(陈仁涛,2006)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奉行人民主权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无论在观念上、制度上都要体现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改革和完善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保障体制。在此基础上,要尽快加强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建设,培育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宪政文化,在“宪政”观点客观存在于民众中间时,理论工作者们切不可掩耳盗铃视而不见,如果不及时提供正确的思想理论,那么偏颇不切实际的思想观点就会迅速蔓延。
宪政意识不仅是对宪政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反映,同时它对推进宪政建设具有重大的作用。以法治国,首先就是以宪治国,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实施这一治国方略的过程就是宪政实践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但在更深层次上,实际上是宪政意识的现代化。因为,实施这一方略,是一项伟大事业,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这一过程需要的不仅仅是社会法律制度和社会控制模式的改变和重构,更需要人们对宪政的认知和理念的革新。没有与现行宪政体系和宪政实践活动相适应的宪政意识为其提供深层次的稳定支持,法治将会变成空洞的口号。能否正确有效地培育和引导宪政意识,从根本上关系着社会主义宪政目标的实现与否。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宪政”的热,是有其历史渊源和大时代背景的,自1908年清朝政府颁布首部宪法条文至今,中国的宪政之路已磕磕绊绊走过了100多年,其间经历了理想主义的沸腾、失败现实的打击,至今日终于可以以一种客观、平和、理智的态度重新审视宪政,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宪政”一词自2012年底一系列事件的酝酿终成热词,学界、媒体、关心中国改革事业的人士乃至很多政府官员都在讨论关注这一热点,那么究竟何为宪政?这一发源于西方世界并已成为常态化的概念在中国经历了什么?它为什么近来突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口中的“宪政梦”究竟在梦些什么?在此,笔者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尽可能地对这几个问题进行说明阐释。
一、何为宪政?
1、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什么?学者见人见智。观点一认为宪政是对权力制约、监督与制衡,是对国家权力限制和对公民权利保护;观点二认为宪政是宪法的实施状态,国家权力依照宪法运作;观点三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观点四认为宪政是民主与宪法的有机结合。(刘先春和蔡文成,2009)
宪政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政治学理论。
从法学视角看宪政是指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强调宪法应为社会冲突提供一个有关解决办法的法律和制度框架,而不是为解决每一个具体的冲突提供具体的答案,并认为一部有效的宪法可以使人们对于政治进程的稳定寄以期望。
宪法与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所以,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宪政其实是一个制度体系、结构系统。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所以它要求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充分贯彻宪法精神。宪政的实施在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的行为形成一定的约束力。社会主义宪政根植于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蕴涵着民主、法治、自由、人权之精神,以“人民主权”为理论基点,以“宪法至上”为制度理念,以“公民社会—有限政府”的结构为依托,以实现人的自由和权利为宗旨,其逻辑演进的路径大致是:人民主权→法治国家→公民社会→有限政府→人权自由。(刘先春和蔡文成,2009)
2、宪政的关键词
为更好地理解宪政,对宪政的几个关键词进行解析就显得十分必要。
(1)人民民主
毛泽 东在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中,给宪政下了一个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人民主权即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源于人民和受制于人民。民主的本质是主权在民,宪政的核心和灵魂在于民主政治。虽然对于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在学术届颇有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家都一致认可随着时代的发展,二者变得越来越密不可分。
(2)依法治国
法治即“法的治理”,是人们提出的一种应当通过国家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理想,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物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依宪而治的法治原则是宪政的根本保障和基本前提,宪政的形式前提无疑是依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良好的宪法。邓小平强调,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要靠法治。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把“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依法治国的有机辨证统一”确定为中国政治文明的总纲。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公民社会
现代民主法治是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而且只有建立在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成功。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产物,是构成民主政治的根基。公民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具有权利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的现代公民,公民社会对培育宪政文化和宪政的实现更是不可或缺。
(4)有限政府
有限政府这个概念是从西方政治传统中发展出来的,出于对无限制的权力的恐惧和“天赋人权”的认同,人们制定宪法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按照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的说法:“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且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
(5)人权保障
宪政意味着国家与政府应当尊重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
3、西方国家的宪政历程
西方成文宪法的历史并不长,是从美国宪法开始的,至今不过两百多年的历史。但是,宪政的学说以及实践历史却是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的雅典时代,如何建立一种既富于绩效,又符合正义的政府,就是贤哲热心讨论、政客乐于尝试的大课题。(何勤华,2005)实际上,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讨论的主题都是如何建立一种正义的统治模式。
至近代,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所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分权与制衡论、人民主权论等民主、自由的思想理论和主张,为资产阶级革命作舆论准备,提供思想武器,尤其是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和分权与制衡论奠定了近代宪法的思想基础。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一起同封建专制制度长期斗争并战胜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结果。欧洲封建社会末期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要求冲破封建等级制度、行会制度和封建特权的束缚,使劳动者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通过自由竞争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反映在政治上,便必然引起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统治的革命斗争,即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后,为保障资本主义经济巩固和发展,并建立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便需要制定宪法,以维护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
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创造了比较典型的资产阶级立宪制度。英国宪法的特点,首先它是不成文宪法,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典,而是由宪法性文件(确立君主立宪制)、宪法性惯例(确立责任内阁制)及宪法性判例(确立国民权利义务)三部分所组成;其次它属于柔性宪法,没有制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且其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第三它具有典型性,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性,保留了国王,但又限制王权,于是就形成了“三权分立,国会至上”的宪政模式。它所确立的议会主权原则、责任内阁制原则及法治原则,对西方国家的宪法有重大影响。
美国于178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其特点在于:首先,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建立了具有美国特色的共和制的宪政制度;其次,成功地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立宪主义、民主思想和“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学说付诸实施,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相互制衡的原则;第三,宪法原本并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款,而是由宪法修正案补充规定,在送交各州批准后追加的;第四,它是以宪法修正案和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等形式补充和完善的宪法。
法国近代宪法具有四大特点。首先,法国是宪法的多产国,近代法国共产生了十二部宪法,自1789年至1875年的近90年内,平均约七年更换一部宪法;其次,近代法国宪法不仅更换频繁,而且形式多样,轮廓鲜明,各具特色。它们反映和记载的政治体制有君主立宪制、帝制、民主共和制、独裁制等,议会制也有一院制、三院制和四院制;再次,设立行政法院专司行政诉讼,以禁止普通法院法官干预行政事务,形成了法国特有的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双轨体系,并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第四,法国近代宪法大多受大革命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反映和巩固大革命的成果,很多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
二、宪政在中国经历了什么?
1、清末民初
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只有王政素无宪政,直到清末“西法东渐”时这一传统才被逐渐打破。尤其是甲午战争的惨败,使清朝政府意识到自身的困境,同时也很好奇日本何以经过维新之后变得强大起来,清朝政府貌似看到了宪政和富强之间的关系,于是便抱着以实现富强为目的的想法,尝试接受宪政这一手段。经过立宪派多年的不懈努力,光绪32年(1906年)秋七月戊申光绪帝谕:“各国所由富强,在实行宪法,取决公论。时处今日,惟有仿行宪政……”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正式颁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内容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参照1889年由明治天皇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但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在名义上是“宪法”,但实际上,它的发布不过是清政府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条文中对封建君权着力维护,内中规定的君主权力丝毫不亚于封建专制,赋予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至于“议院”,则完全是点缀而已。但客观来说《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此后,宪政成为政治行为正当化的标准,宪政研究成为显学。
辛亥革命以宪政为目标,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其代表性成果,《临时约法》首次规定中国的主权是属于国民全体,而不再是属于皇帝或者由皇帝和人民共享。在这个阶段,中国大胆的借鉴了西方的政治制度,“宪政”一词不仅迅速成为知识界的共识,成为所有政治势力的旗帜,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社会时尚。
但《临时约法》并非各政治派别、各阶层基于民主、共和的共同政治理念的产物。同盟会内部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存在分歧,体现为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总统制和以宋教仁为代表的内阁制两种主张。《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用的是总统制,而事实上,在制订约法的过程中,鉴于当时南北和谈已成定局,袁世凯必将就任总统的现实,《临时约法》最后关于政体的设计临时改弦易辙,既规定了总统的各项实际权力,又极尽可能地赋予议院各种广泛的权力和实际的责任,以限制总统的权力,使得行政权力的划分十分混乱,成为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特殊的体制,表现出典型的因人设法的工具主义倾向,而不是一种成熟、稳定的政治理念的实践。另外,最为重要的是,《临时约法》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并没有形成为群众尤其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价值观念,广大农村居民对民主、共和的观念还非常陌生,没有相应的政治文化土壤,宪政失败的命运是不可避免的。但不管怎样,《临时约法》的宪法意义在于实现了宪政原则,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它开创了以法治国的先河,在思想上促进了人民的觉醒,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为以后民主革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1928年10月3日国民 党中央常务会议议决《训政纲领》,这个纲领建立了国民 党一党独裁、以党代政的制度,宪政被搁置。国民 党虽然承诺于1935年“还政于民”行宪政,但这个承诺一再落空。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宪政目标被无限期搁置。
2、新中国成立前后
八年抗战时期,中国共产 党成了宪政的主要推动力量,它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口号。1940年,根据地延安曾经成立了“宪政促进会”,在“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毛泽 东亲自出席并作了关于宪政的重要演讲,这就是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在那个演讲中,毛泽 东给宪政下了一个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他还特别引用《中国国民 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的话来概括宪政的内容:“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这就是我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具体内容”,他要求研究宪政的人“熟读而牢记之”。(周永坤,2010)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具备了行宪政的社会条件,共产 党与一些民主党派联手共同追求宪政,中国再现宪政热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在中国共产 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施政纲领,是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大宪章,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 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先河,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 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紧接着的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虽然是在粉碎“四人帮”之后颁布的,可是在坚持“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下,虽然比1975年宪法进步,但注定不可能是一部好宪法,也没有留下什么重要影响。
3、改革开放之后
1980年下半年,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值得一提的是“12月4日”后来成为国务院规定的“法制宣传日”。“八二宪法”也是“文革”之后整个国家拨乱反正、重建法治的起点,它继承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好的传统和基本原则,废弃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不适宜的内容,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从1988年开始,宪法的修正首次使用了修正案的方式,而不是重新立法,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54年宪法确立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到2004年现行宪法修正案的公布和实施,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走过了整整50年的曲折发展历程。这一历程给我们的启示是:既要有一部好的宪法,更要实现宪法从法律理论形态向政治实践形态的转化;必须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最高权威地位,从根本大法上为实现法治创造条件;必须建立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切实保障宪法的全面实施;必须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宋俭和丁俊萍,2004)
三、宪政为何成为当下热词?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问题也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逐渐浮现出来,比如区域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扩大、腐 败现象频现、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等,这些都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我们的发展思路,我国社会又一次进入“转型期”,“实现经济发展战略性转型”已经提上日程,以民生为核心、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已经成为“十二五”规划的主线。这个战略性目标可以分解为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政府转型三个子目标,其中,经济转型是“三大转型”的核心目标,而政府转型则是“三大转型”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现阶段的经济转型,是要从过去以GDP为中心的“增长主义”经济发展模式,向涵盖经济增长、结构优化、分配合理、就业充分和环境绿色等五大要素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要实现上述经济转型显然需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又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反过来,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包括政府转型在内的“三大转型”都无法真正推进,中国社会又一次遭遇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李尚勇,2011)
面对这一问题,人们纷纷做出思考并给出了不同的方法和路径,宪政作为既在世界范围广泛存在,又在中国拥有百年尝试历史的一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再次出现在各种讨论中。在此轮讨论中,有人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宪政模式,排斥中国历史传统和中国本土意识,忽视了中国的国情和独特性。甚至有人认为(高全喜,2008),就中国当前的思想意识格局来看,在官方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民间占据主导的则是自由主义的自由、宪政、民主理论,而中国未来政治发展的前景究竟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取决于这两种政治理论及其实践之间的相互关系。但不管这些观点如何脱离实际,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讨论确实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尤其是在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发展起来的中产阶层群体中,这些探讨显得更为活跃,中产阶层思想较为开放、经济收入稳定、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关心公共事务。中产阶层的壮大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橄榄型”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已经被众多研究和实践证明,那么如何培育和引导这一群体,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十八大报告在论及政改时郑重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会上的讲话就显得更为意义深远。
习近平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一是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权力,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二是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四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习近平最后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扎扎实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八二宪法历经4度修改。从“允许土地流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从“依法治国”到“人权入宪”,每一次修改都及时地总结了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下一阶段的发展指明方向、开辟道路。此次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上的讲话,提出了“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坚持党的领导,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观点,这些鲜明而又深刻的观点,为众说纷纭的宪政大讨论指明了方向,也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给出了方向。
在十八大释放出的政治体制改革信号下,以及各界人士对习近平总书记纪念八二宪法讲话热烈讨论的氛围中,一些媒体如《南方周末》、《炎黄春秋》等,在别有用心的势力的鼓动下,纷纷提出关宪政议题或在主要版面刊发相关文章,围绕着这些言论而发生的事情,逐渐演变成一场引起舆论热潮的公共事件。网络上那些用心险恶的言论,在攻击我国党管媒体的体制机制的同时,大肆兜售宣扬所谓的西方普世价值。这场网络上沸沸扬扬的讨论,确实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并关注宪政,但遗憾的是,这些原本并不那么关注政治的人们从这场事件中开始了解的“宪政”,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正确路线方针中的宪政。人们首先所能接触到的观点对于他们自身观点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的宣传机构该如何培育和引导人们的观念和思想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那么,所谓的“宪政梦”,究竟应该梦些什么?
四、宪政梦,梦什么?
其实宪政,简单说就是在宪法下政治运行法制化的理想状态或过程。有学者(韩大元,2011)认为,社会主义与宪政价值的“兼容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内在要求,现在应该理直气壮地用“社会主义宪政”的理念来凝聚共识、凝聚民心,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价值的共识和国家统一,也有利于在复杂多样的国际背景下坚持执政党的合法性,有利于把中国共产 党依宪治国的理念推上新的发展阶段。在现阶段,要跳出意识形态看“宪政”,不能一提到“宪政”就联想到西方,甚而扣上资产阶级别有用心的帽子,“宪政”就其本身而言可以跟“市场经济”一样,摆脱“姓资姓社”的争论,只要能为我所用。再者,法治、人权、市场经济等宪政的条件在我国都已具备,且这些宪政的核心概念也都是我国党和政府提倡或尊重的。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已经为中国的宪政发展指明了方向,只要沿着这个正确方向,宪政梦也并非不切实际的白日梦。
1、制度层面
制度层面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宪法地位与党的地位的有机统一。宪政不是不可以提,只是在提的时候应当考虑中国国情,在落实宪法权威性方面的具体技术操作层面的研究已经有很多相关文献,但最核心的问题应是怎么调节宪法的权威性与党的绝对领导地位之间的矛盾,只有从合法性上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中国的宪政才能真正推动。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实现高度的政治文明必须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这是始终不能动摇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党本身也要置于宪政程序之中。就是习近平强调的“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党的领导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决定力量。中国共产 党是马克思主义宪政理沦中国化实践的领导力量,这既是坚持社会主义的需要,也是对社会主义实践的总结。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法治、宪政模式,不论是“政府推动型模式”、“社会推动型模式”,还是“政府社会互动型模式”,都必须在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下进行。无视中国共产 党的存在,不懂得中国共产 党的作用,就是不了解中国最基本的国情,不懂得中国最需要的政治现实,也就不可能找到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的正确途径。在实现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有中国共产 党这样的政治权威才能“统揽全局和协调各方”,保持社会的良性稳定,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的政治发展不存在要不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的问题,问题在于党的领导的方式和执政理念。
在制度层面,还有关于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和探讨,这些思想也都十分具有价值。
2、实践层面
实践层面的关键问题是宪法的落实和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政实践就是在政治领域和政治过程中实施宪法,是政治改革和宪政建设的互动进程,是一个“有宪可依,有宪必依,行宪必严,违宪必究”的问题。具体而言,需要提高宪法能力和实践实效,需要提升党和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社会的互动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的和谐状态。
首先,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建设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
其次,形成稳定、和谐的宪政秩序,稳定与和谐是宪政的一个基本特征。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审慎而正确地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始终是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关键问题。从中国政治发展来看,促进民主、扩大参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新阶段发展的主要方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基本思路。
再次,强化对“权力”的规范和制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形成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党和国家改革政治体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主题。
最后,践行宪政和保障人权。中国的宪政发展表现出人权保障不断加强的趋势,1998年10月和2001年3月,中国先后正式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在我国宪法中确认了人权原则。这意味着人权保障在我国新阶段宪政建设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实践的法治化的提升和人权保障的希望。
3、意识层面
意识层面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引导和培育宪政文化。在宪政理念上,要走出“宪政是西方专利”的误区,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由低级向高级演进中的共同成果,是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而社会主义宪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它是与资本主义宪政相对而言的。(陈仁涛,2006)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奉行人民主权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无论在观念上、制度上都要体现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改革和完善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保障体制。在此基础上,要尽快加强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建设,培育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宪政文化,在“宪政”观点客观存在于民众中间时,理论工作者们切不可掩耳盗铃视而不见,如果不及时提供正确的思想理论,那么偏颇不切实际的思想观点就会迅速蔓延。
宪政意识不仅是对宪政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反映,同时它对推进宪政建设具有重大的作用。以法治国,首先就是以宪治国,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实施这一治国方略的过程就是宪政实践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但在更深层次上,实际上是宪政意识的现代化。因为,实施这一方略,是一项伟大事业,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这一过程需要的不仅仅是社会法律制度和社会控制模式的改变和重构,更需要人们对宪政的认知和理念的革新。没有与现行宪政体系和宪政实践活动相适应的宪政意识为其提供深层次的稳定支持,法治将会变成空洞的口号。能否正确有效地培育和引导宪政意识,从根本上关系着社会主义宪政目标的实现与否。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宪政”的热,是有其历史渊源和大时代背景的,自1908年清朝政府颁布首部宪法条文至今,中国的宪政之路已磕磕绊绊走过了100多年,其间经历了理想主义的沸腾、失败现实的打击,至今日终于可以以一种客观、平和、理智的态度重新审视宪政,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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